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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源:扬州直聘 时间:2021-09-08 作者:扬州直聘 浏览量:

苏人社函〔2021〕340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今年7月20日起,我省南京、扬州等地相继发生本地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冲击。为助企纾困,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支持涉疫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从2021年8月1日起,在现行实施省统―费率基础上,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全省降为低风险地区次月起,恢复省统―费率标准。在此期间,符合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地区,继续执行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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