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邮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经市领导同意,高邮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高邮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临泽殡仪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驾驶员1名,特制定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重大交通违章事故,无刑事处罚、民事纠纷、失信记录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等;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1年12月7日至2004年12月13日期间出生),学历中专及以上,男性,持C1及以上驾证满5年以上,户籍不限。
二、招聘程序
1、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12月7日-12月13日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
报名地点:高邮市民政局(高邮市中山路362号)。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联系电话:0514-84645298。
报名者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需提供①《报名登记表》;②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本人1寸免冠正面彩照3张;④经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可以在考察阶段时出具);⑤个人征信报告(由人行提供)。
报名时应聘人员须持“苏康码”绿码、行程卡绿卡,以及24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现场报名。
2、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报名期间,安排专人现场回答报考人员咨询,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要求和岗位所需条件,依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当场提出审查意见。扬州直聘提醒您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说明理由。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面谈和路考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另行通知。
3、面谈:
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由市民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是否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此后仍无法开考的,相应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面谈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与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行面谈,主要考核考生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能力和素质,面谈成绩占30%。
按目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试当天应聘人员“苏康码”为绿码、行程卡为绿卡,且能提供考试开考前24小时内(以采样时间为准,具有相关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均可)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报告、电子报告或苏康码、检测机构APP显示均可,必须含采样时间信息),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4、路考:
以考生面谈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路考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
路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主要考核考生驾驶车辆技能和应急能力,路考成绩占70%。
5、体检:
参加考试人员,采用百分制计算面谈和路考分数后合成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考生总成绩相同,以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另行加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
6、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市民政局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扬州直聘提醒您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公示:
考察合格者,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高邮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gaoyou.yangzhou.gov.cn)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8、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办理聘用手续,由高邮市民政局将相关材料报高邮市人社局备案。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正式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聘用核准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三、聘用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3个月试聘期制度,试用期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聘用后服务期不低于3年;聘用后待遇按《高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核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0514-84610026。
本公告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高邮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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